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黃 峻 隆
法 官 陳 添 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