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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丙○○○廠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亞安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柯 崑 輝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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