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刑事傷害案件 (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羅永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