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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楊 熾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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