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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交聲字第 5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一六號原   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   十三歲民國四十七年九月二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於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I00000000號 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 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南路段,因無牌照 行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警舉發,爰依法裁罰 鍰新台幣七千二百元。受處分人則以:此違規事件係梁福財所為,且車牌已辦理 報廢等語,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經查:受處分人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辦理車牌報廢登記(繳回號牌二面 ),此有台中區監理所汽車車籍資料在卷可稽,並將車輛賣給梁福財,目前車子 牌照雖已報廢,但證人梁福財仍然繼續使用,亦經證人即駕駛人梁福財到庭證述 明確。且梁福財曾於前揭時地行駛為警查獲舉發之事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九十 年四月十六日彰縣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受處分人所辯應尚屬可採,而受處分人既非所有人,自 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之對象。原處分未予詳查 ,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而知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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