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六0二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駕裁00-000000號裁決書)
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
不罰。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
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
日十四時十分查獲甲○○君駕駛R5-5717號車因「行駛路肩」,遂以公警
局字第56162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原處分機關
於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以中監違字第駕裁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
新臺幣陸仟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本案違規時間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異議人已在監服刑
,原處分
於法不合,請求撤銷等語。
三、查本件異議人於八十六年八月廿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止在監服刑,有台灣
台中監獄證明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
可稽,異議人所
辯尚為可採,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有未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
諭
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 德 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