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
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參台、錄音機壹台
、錄音帶一捲及簽單貳拾壹張均
沒收。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
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連續
提供台中縣○○鄉○○村○○路○○號其住處之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
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並與之對賭,賭博方式共分二
星、三星、四星、百號及特別號五種,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
合彩中獎號碼01至47、01至100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每簽賭一組
號碼賭資為新臺幣(下同)十元至一百元不等,如果簽中則二星賠五十三倍、三
星賠五百二十倍、四星賠六千五百倍、特別號賠三十四倍、百號賠九至三十八倍
賠給簽睹賭中之人,如果未中則賭資歸甲○○○所有,
嗣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
午七時許,在上址
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三台、簽單二十
一張、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捲等物。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當場
查獲之傳真機三台、簽單二十一張、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捲等物扣案
可憑,足
徵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至為明確,其
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台中縣○○鄉○○村○○路○○號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
,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甲○○○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刑
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與同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其於當期香港六合
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而於每期開獎前接續
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
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
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
斷。又被告所犯
上揭之罪,時間緊接,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為
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
財產,竟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
心理,使人廢時失業,易趨於遊惰,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其配偶已去世,謀生不易,
暨其犯罪後坦白承認,態度尚稱良好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
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扣案之傳真機參台、錄音機壹台、錄音帶一捲及簽單貳拾
壹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認明確,
應併
宣告沒收。
三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
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丶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松 竹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