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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三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 字第一九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 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六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 ‧0六公克、包裝重0‧二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知沒收。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六公克、 包裝重0‧二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 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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