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三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
字第一九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
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六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
‧0六公克、包裝重0‧二六公克),係屬
違禁物,爰聲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諭知沒收。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六公克、
包裝重0‧二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
第一
級毒品,為違禁物,
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