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號、九十一年度聲沒
字第六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
包(毛重○.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因
持有
人甲○○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以
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
包,淨重為○.一公克,包裝重為○.二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一八九三號
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
可憑,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