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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號、九十一年度聲沒 字第六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 包(毛重○.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 人甲○○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以 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號為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 包,淨重為○.一公克,包裝重為○.二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一八九三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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