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0二九號),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參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 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毒偵字第二0二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 ),查扣之沾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因與違禁物海洛因已無從析離,亦屬違禁物, 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沾有海洛因之殘渣袋三個(海洛因殘渣與空 袋已無從析離),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 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