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0二九號),聲請單獨
宣
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沾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參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
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毒偵字第二0二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
),查扣之沾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因與違禁物海洛因已無從析離,亦屬違禁物,
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沾有海洛因之殘渣袋三個(海洛因殘渣與空
袋已無從析離),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
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