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MDMA貳粒,
第三級毒品K他命膠囊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於民國(下同
)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凌晨二時二十五分許,在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一一號
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二粒、第三級毒品K他命膠囊一顆。茲因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業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二
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五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
第二級毒品MDMA二粒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膠囊一顆均為
違禁物,依法應
單獨
宣告沒收。
二、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MDMA二粒及K他命膠囊一顆,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
二、三級毒品,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並
禁止施用、
持有,係屬違禁物,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
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