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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粒,第三級毒品K他命膠囊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於民國(下同 )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凌晨二時二十五分許,在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一一號 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二粒、第三級毒品K他命膠囊一顆。茲因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二 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五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 第二級毒品MDMA二粒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膠囊一顆均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 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MDMA二粒及K他命膠囊一顆,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 二、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並 禁止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 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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