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公
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