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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文德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八號 、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文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陳文德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建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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