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文德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八號
、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文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陳文德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建 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