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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義字 第一八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主刑部分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瑞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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