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主 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楊 曉 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