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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主 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楊 曉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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