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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二八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源 森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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