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二八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毒品罪,所處
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源 森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