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
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