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九十一年執聲字
第一八五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
八月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91002726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麗 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