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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一年執聲字 第一八五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八月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91002726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麗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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