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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0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MDMA藥丸叁拾捌顆、愷他命藥丸肆拾伍顆、愷他命藥粉壹包(毛重壹公克),均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四樓之二,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 MA,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八號為起訴處分。惟 扣案之毒品MDMA藥丸三十八顆、愷他命藥丸四十五顆及愷他命藥粉一包(毛 重一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MDMA藥丸三十八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而愷他命藥 丸四十五顆、愷他命藥粉一包(毛重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規定,凡 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 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 屬違禁物,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是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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