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四二號、九十一執字第七0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妨害公務,所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
贓物
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妨害公務、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