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0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九四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二公克,包裝重一.一五公克)又壹包(淨
重0.一四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大甲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
案件,業經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二號
不起訴處分,惟查扣其
持有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二公克,包裝重一.一五公克)又一包(淨重0.
一四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克),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
(合計淨重二公克,包裝重一.一五公克)又一包(淨重0.一四公克,包裝重
0.四四公克),(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核退字第三七0一
號
偵查卷第四十八頁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四號偵查卷第四十二頁之法務部調查
局
鑑定通知書),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
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 光 國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