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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1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0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右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分別以被告、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略以:如聲請狀所載(詳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九 號),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復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因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顯有 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犯行,亦據證人施導人、呂淑真、廖麗英等人 於本院訊問時證述詳,是被告所犯罪嫌重大,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雖另以被告患有(一)冠狀動脈心臟病合併狹心症( 二)狹心症、慢性氣管炎(三)腰椎坐骨神經痛(四)頭部裂傷等重大病症,被 告因患有上開病症,若長期羈押於看守所,因無法得到當之治療,則將來恐有 危害生命之虞,請斟酌被告之身體狀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並提出 診斷證明書四紙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結果認:被告係係患陣發性 心跳過速、氣喘病,該所已給予藥物治療,目前症狀在控制治療中,病況尚稱穩 定等語,此有該所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中所正衛字第0九一000二八一一號函 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亦難認有 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 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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