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四五號、九十一年度執緝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
理 由
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
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