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1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四五號、九十一年度執緝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 理 由 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 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