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五三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又因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麗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