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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1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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