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七號),惟該件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六六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為
違禁物
,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右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六六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
克)
乃前述案件所查獲之毒品,確屬違禁物
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
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