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1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O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五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贓物罪,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妨害 自由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贓物及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源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