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麗 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