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六七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0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所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因
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九十年斗簡字第二九六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0三號、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
二二九一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