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字第
七二五四號、九十一年度執聲量字第一八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
有期徒刑玖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
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