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所處
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
徒刑玖月;又因
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
徒刑肆年;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
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
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