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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1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三五三號、九 十一年度執字第五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被告及具保人戶籍查詢資料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足見 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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