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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1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柯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矩 字第一八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詐欺案件,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理 由 甲○○因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如主文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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