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柯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矩
字第一八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詐欺案件,處
有期徒刑拾月;又因
偽造文書案件,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理 由
甲○○因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如主文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