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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1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陸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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