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所處
有期徒刑捌月;又因
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陸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