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三四一)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殘留海洛因之塑膠空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卷(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七二號),惟該件扣案之
殘留海洛因之塑膠空袋一個,因無法與殘留其內之海洛因分離,係屬
違禁物,應
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取扣案之塑膠空袋一個檢視結果,其內確有微
量海洛因殘留,且已無法與殘留其內之海洛因分離,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持有,
因認扣案之物係屬違禁物
無訛,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