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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三四一)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殘留海洛因之塑膠空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在卷(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七二號),惟該件扣案之 殘留海洛因之塑膠空袋一個,因無法與殘留其內之海洛因分離,係屬違禁物,應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取扣案之塑膠空袋一個檢視結果,其內確有微 量海洛因殘留,且已無法與殘留其內之海洛因分離,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 因認扣案之物係屬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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