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6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
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素行不佳,前曾犯
侵占、恐嚇取財、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均未構成
累犯),其中於民國(下同)九十四
    年間所觸犯恐嚇取財罪,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八月,
緩刑三年確定,現正緩刑中。
猶不知悔改
    ,甲○○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於九十四
    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七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上,攔下甫
    自同市○○路七四五之二號「OK便利商店」值完夜班駕車
    返家行經該處之乙○○,佯稱乙○○駕車追撞他人再衝撞其
    車輛造成損害等語,而強索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元之修
    理費。乙○○因當時根本未有發生碰撞,且見甲○○之車身
    未有任何損壞,原拒絕賠償,
嗣後仍應甲○○要求,隨同前
    往其指定位於台中縣豐勢路某處名稱不詳之修車廠,甲○○
    入該修車廠內後
旋向在外等候之乙○○作勢聲稱估價修理費
    確逾一萬元,復以身上攜有槍枝等語而施以恐嚇,乙○○因
    此心生畏懼,遂於該日八時許自豐原市○○路一帶便利商店
    內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一萬元及其身上之一千元共一萬一
    千元交付甲○○。
詎甲○○食髓知味,竟承續前開概括犯意
    ,自
彼日起即一再佯稱乙○○應負責車禍賠償事宜,復以其
    
持有槍枝若報警勢將對家人不利等語對乙○○施以恐嚇,乙
    ○○因此心生畏懼,多次以自己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之存款、現金卡預借現金及向友人借錢等方式籌款,
    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將現金交付甲○○。
迄於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又以上開方式恐嚇要求乙○○交付
    財物,乙○○因此心生畏懼,故相約
翌日在台中市○○路「
    大買家量販店」交付。甲○○
乃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晚上十九時四十分許依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
    小客車前往該處,乙○○遂上車交付財物時,因行跡詭異,
    員警上前盤查,當場查悉上情,扣得乙○○所交付之三千元
    現金。
二、案經乙○○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甲○○固對於
上揭時間地點與
告訴人乙○○在其所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警查獲,並
    扣得
告訴人乙○○所交付之三千元現金,及曾以其所有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告訴人乙○○所有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過等之事實
坦承不諱,
    然
矢口否認有何前揭之
犯行,辯稱:伊並未對告訴人乙○○
    恐嚇取財,伊係在二個月之前認識告訴人乙○○,告訴人乙
    ○○在「OK便利商店」上班,伊去買煙,伊曾經去告訴人
    乙○○當班之便利商店買東西,後來伊偶爾去買東西,但交
    情不是很深。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七時許,是告訴
    人乙○○先打電話給伊,問伊何時有空,可以和伊聊天,伊
    不曾帶告訴人乙○○去修理廠。係告訴人乙○○曾於九十四
    年十月十五日向伊借款二萬八千元,而該二萬八千元係伊向
    在台中縣潭○○○區○○路上夜市擺攤之黃姓女子所借而來
    ,而該擺攤之黃姓女子之真實姓名、詳細地址,伊均並不知
    道,告訴人乙○○均沒有還過,伊向告訴人乙○○說過年要
    到了,是否多少還伊一些錢,因此告訴人乙○○就在查獲當
    天還伊三千元云云。惟查上揭事實,
業據告訴人乙○○指訴
    
綦詳在卷,復有告訴人乙○○提供由員警製作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八、二十九日與被告甲○○對話錄音之譯文、前開
    三千元鈔票影本、贓證物保管收據、告訴人乙○○所有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及萬泰銀行、中華商業銀
    行、華南銀行現金卡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附卷
可憑。次查
證
    人即被告甲○○之妻周秋月到庭證稱:「甲○○在被查獲前
    一、二個月一次載我出去,他有打電話給乙○○,我聽到電
    話內容覺得奇怪,他提到現在有很多人在你店外面要堵你,
    他說如果不拿錢出來他就要讓你死,他載我到對方店裡,且
    看見對方拿錢給他,我才知道此事,我後來去他店裡詢問小
    姐他家裡電話,小姐為了安全起見自己撥電話讓我與對方母
    親對話,後來他還有打過幾次電話給被害人,我均有制止,
    但是被他罵回來。被查獲當天,是警方主動盤問才發現。」
    等語,另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母張麗卿則證述:「因為甲
    ○○的老婆打電話給我,他說她丈夫甲○○恐嚇我兒子,因
    為看我兒子老實,她看不下去因此告訴我,我才知道此事,
    她沒說恐嚇經過,也沒有說金額,她說到哭,我才相信,我
    後來打電話詢問乙○○店裡的人求證,店裡的人說他行為怪
    怪的還辦現金卡,我直接向乙○○求證,他才說出來,我還
    幫他還了現金卡的錢。」等語明確。被告甲○○亦供述稱,
    與告訴人乙○○、證人周秋月、張麗卿等人均無恩怨,衡情
    告訴人乙○○、證人周秋月、張麗卿等人均無設詞攀誣之必
    要。雖被告甲○○辯稱告訴人乙○○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鄉○○路夜市其女性友人攤位上借款二萬八千元現金
    ,經其催討,才於員警查獲時,清償三千元云云,然被告甲
    ○○無法提出該在台中縣潭○○○區○○路上夜市擺攤之黃
    姓女子之真實姓名、詳細地址,以供本院傳訊查明。且茍為
    真實,為何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初訊時,卻均未供述
    稱告訴人乙○○曾經向其借款二萬八千元之事,在在,啟人
    疑竇。又衡諸被告甲○○既先稱與告訴人乙○○九十四年十
    月間才認識,交情不深
等情以觀,焉有才認識便向友人借款
    再轉借給告訴人乙○○之理?再被告甲○○供稱該女性友人
    每週一、四○○○鄉○○路夜市擺攤等情,然查九十四年十
    月十五日係週六
而非週一或週四,亦即非擺攤時間,被告甲
    ○○如何能在該處交付二萬八千元給告訴人乙○○?皆與常
    情相違,況被告甲○○先前已有恐嚇取財之前科,而重施故
    技非無可能。此外,
參酌被告甲○○分別於本院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四月十二日
訊問及審理中供述稱如下:「
    (法官問:提示電話通聯錄音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甲○○答:請法官給我一次機會。我不知道告訴人要錄
    音,我是因為他欠我錢我向他要錢。」、「(審判長問:有
    無最後陳述?)被告甲○○答:我要認罪,後改稱:無,我
    沒有拿到錢。」(見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及
    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等情,被告甲○○顯欲
自白
    ,然唯恐遭判刑,始再飾詞否認犯行,惟由此情狀觀察,益
    徵被告甲○○畏罪心虛之一斑。是綜據上述,被告甲○○
空
    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
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
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甲○○犯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
    取財罪。被告所為前開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
構成要件又
    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
連續犯,爰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甲○○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
可按、所
    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
    仍未與告訴人乙○○達成民事
和解,取得諒解,
犯後態度不
    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附錄論罪
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1萬元)
附表:
   ┌──────┬────────┬─────────┐
   │時間(94年)│ 交付現金地點   │交付金額(新台幣)│
   ├──────┼────────┼─────────┤
   │4月8日下午7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20000元       │
   │時許        │車場處          │                  │
   ├──────┼────────┼─────────┤
   │4月28日下午7│同上            │現金80000元       │
   │時許        │                │                  │
   ├──────┼────────┼─────────┤
   │5月6日中午  │台中縣潭子國小後│現金35000元       │
   │            │門              │                  │
   ├──────┼────────┼─────────┤
   │5月中旬晚間 │同上            │現金15000元       │
   ├──────┼────────┼─────────┤
   │6月8日早上8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20000元       │
   │時許        │車場處          │                  │
   ├──────┼────────┼─────────┤
   │6月15日中午 │台中市北屯區「大│現金30000元       │
   │            │買家」前        │                  │
   ├──────┼────────┼─────────┤
   │8月9日晚上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5000元        │
   │            │車場處          │                  │
   ├──────┼────────┼─────────┤
   │8月13日下午 │台中縣潭子國小後│現金6000元        │
   │            │門              │                  │
   ├──────┼────────┼─────────┤
   │9月10日下午 │國道四號近台中縣│現金18000元       │
   │            │三豐路之某加油站│                  │
   ├──────┼────────┼─────────┤
   │10月8日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26000元       │
   │            │車場處          │                  │
   ├──────┼────────┼─────────┤
   │11月8日     │台中縣潭子國小後│現金20000元       │
   │            │門              │                  │
   ├──────┼────────┼─────────┤
   │12月8日晚上 │台中縣潭秀國中附│現金18000元       │
   │            │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