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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4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6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素行不佳,前曾犯侵占、恐嚇取財、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均未構成累犯),其中於民國(下同)九十四 年間所觸犯恐嚇取財罪,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現正緩刑中。不知悔改 ,甲○○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四 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七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上,攔下甫 自同市○○路七四五之二號「OK便利商店」值完夜班駕車 返家行經該處之乙○○,佯稱乙○○駕車追撞他人再衝撞其 車輛造成損害等語,而強索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元之修 理費。乙○○因當時根本未有發生碰撞,且見甲○○之車身 未有任何損壞,原拒絕賠償,後仍應甲○○要求,隨同前 往其指定位於台中縣豐勢路某處名稱不詳之修車廠,甲○○ 入該修車廠內後向在外等候之乙○○作勢聲稱估價修理費 確逾一萬元,復以身上攜有槍枝等語而施以恐嚇,乙○○因 此心生畏懼,遂於該日八時許自豐原市○○路一帶便利商店 內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一萬元及其身上之一千元共一萬一 千元交付甲○○。甲○○食髓知味,竟承續前開概括犯意 ,自日起即一再佯稱乙○○應負責車禍賠償事宜,復以其 持有槍枝若報警勢將對家人不利等語對乙○○施以恐嚇,乙 ○○因此心生畏懼,多次以自己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之存款、現金卡預借現金及向友人借錢等方式籌款, 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將現金交付甲○○。於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又以上開方式恐嚇要求乙○○交付 財物,乙○○因此心生畏懼,故相約翌日在台中市○○路「 大買家量販店」交付。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晚上十九時四十分許依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 小客車前往該處,乙○○遂上車交付財物時,因行跡詭異, 員警上前盤查,當場查悉上情,扣得乙○○所交付之三千元 現金。 二、案經乙○○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對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乙○○在其所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警查獲,並 扣得告訴人乙○○所交付之三千元現金,及曾以其所有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告訴人乙○○所有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過等之事實坦承不諱, 然矢口否認有何前揭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對告訴人乙○○ 恐嚇取財,伊係在二個月之前認識告訴人乙○○,告訴人乙 ○○在「OK便利商店」上班,伊去買煙,伊曾經去告訴人 乙○○當班之便利商店買東西,後來伊偶爾去買東西,但交 情不是很深。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七時許,是告訴 人乙○○先打電話給伊,問伊何時有空,可以和伊聊天,伊 不曾帶告訴人乙○○去修理廠。係告訴人乙○○曾於九十四 年十月十五日向伊借款二萬八千元,而該二萬八千元係伊向 在台中縣潭○○○區○○路上夜市擺攤之黃姓女子所借而來 ,而該擺攤之黃姓女子之真實姓名、詳細地址,伊均並不知 道,告訴人乙○○均沒有還過,伊向告訴人乙○○說過年要 到了,是否多少還伊一些錢,因此告訴人乙○○就在查獲當 天還伊三千元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指訴 詳在卷,復有告訴人乙○○提供由員警製作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八、二十九日與被告甲○○對話錄音之譯文、前開 三千元鈔票影本、贓證物保管收據、告訴人乙○○所有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及萬泰銀行、中華商業銀 行、華南銀行現金卡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憑。次查證 人即被告甲○○之妻周秋月到庭證稱:「甲○○在被查獲前 一、二個月一次載我出去,他有打電話給乙○○,我聽到電 話內容覺得奇怪,他提到現在有很多人在你店外面要堵你, 他說如果不拿錢出來他就要讓你死,他載我到對方店裡,且 看見對方拿錢給他,我才知道此事,我後來去他店裡詢問小 姐他家裡電話,小姐為了安全起見自己撥電話讓我與對方母 親對話,後來他還有打過幾次電話給被害人,我均有制止, 但是被他罵回來。被查獲當天,是警方主動盤問才發現。」 等語,另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母張麗卿則證述:「因為甲 ○○的老婆打電話給我,他說她丈夫甲○○恐嚇我兒子,因 為看我兒子老實,她看不下去因此告訴我,我才知道此事, 她沒說恐嚇經過,也沒有說金額,她說到哭,我才相信,我 後來打電話詢問乙○○店裡的人求證,店裡的人說他行為怪 怪的還辦現金卡,我直接向乙○○求證,他才說出來,我還 幫他還了現金卡的錢。」等語明確。被告甲○○亦供述稱, 與告訴人乙○○、證人周秋月、張麗卿等人均無恩怨,衡情 告訴人乙○○、證人周秋月、張麗卿等人均無設詞攀誣之必 要。雖被告甲○○辯稱告訴人乙○○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鄉○○路夜市其女性友人攤位上借款二萬八千元現金 ,經其催討,才於員警查獲時,清償三千元云云,然被告甲 ○○無法提出該在台中縣潭○○○區○○路上夜市擺攤之黃 姓女子之真實姓名、詳細地址,以供本院傳訊查明。且茍為 真實,為何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初訊時,卻均未供述 稱告訴人乙○○曾經向其借款二萬八千元之事,在在,啟人 疑竇。又衡諸被告甲○○既先稱與告訴人乙○○九十四年十 月間才認識,交情不深等情以觀,焉有才認識便向友人借款 再轉借給告訴人乙○○之理?再被告甲○○供稱該女性友人 每週一、四○○○鄉○○路夜市擺攤等情,然查九十四年十 月十五日係週六而非週一或週四,亦即非擺攤時間,被告甲 ○○如何能在該處交付二萬八千元給告訴人乙○○?皆與常 情相違,況被告甲○○先前已有恐嚇取財之前科,而重施故 技非無可能。此外,參酌被告甲○○分別於本院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四月十二日訊問及審理中供述稱如下:「 (法官問:提示電話通聯錄音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甲○○答:請法官給我一次機會。我不知道告訴人要錄 音,我是因為他欠我錢我向他要錢。」、「(審判長問:有 無最後陳述?)被告甲○○答:我要認罪,後改稱:無,我 沒有拿到錢。」(見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及 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等情,被告甲○○顯欲自白 ,然唯恐遭判刑,始再飾詞否認犯行,惟由此情狀觀察,益 徵被告甲○○畏罪心虛之一斑。是綜據上述,被告甲○○空 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甲○○犯行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 取財罪。被告所為前開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 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所 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 仍未與告訴人乙○○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 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1萬元) 附表: ┌──────┬────────┬─────────┐ │時間(94年)│ 交付現金地點 │交付金額(新台幣)│ ├──────┼────────┼─────────┤ │4月8日下午7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20000元 │ │時許 │車場處 │ │ ├──────┼────────┼─────────┤ │4月28日下午7│同上 │現金80000元 │ │時許 │ │ │ ├──────┼────────┼─────────┤ │5月6日中午 │台中縣潭子國小後│現金35000元 │ │ │門 │ │ ├──────┼────────┼─────────┤ │5月中旬晚間 │同上 │現金15000元 │ ├──────┼────────┼─────────┤ │6月8日早上8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20000元 │ │時許 │車場處 │ │ ├──────┼────────┼─────────┤ │6月15日中午 │台中市北屯區「大│現金30000元 │ │ │買家」前 │ │ ├──────┼────────┼─────────┤ │8月9日晚上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5000元 │ │ │車場處 │ │ ├──────┼────────┼─────────┤ │8月13日下午 │台中縣潭子國小後│現金6000元 │ │ │門 │ │ ├──────┼────────┼─────────┤ │9月10日下午 │國道四號近台中縣│現金18000元 │ │ │三豐路之某加油站│ │ ├──────┼────────┼─────────┤ │10月8日 │台中縣豐原國中停│現金26000元 │ │ │車場處 │ │ ├──────┼────────┼─────────┤ │11月8日 │台中縣潭子國小後│現金20000元 │ │ │門 │ │ ├──────┼────────┼─────────┤ │12月8日晚上 │台中縣潭秀國中附│現金18000元 │ │ │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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