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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底某日起至同年二 月十四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 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 犯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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