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底某日起至同年二
月十四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
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
犯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