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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 減字第五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拘役伍拾玖日,減 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 犯交通肇事逃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詹兆翊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犯違背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 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0七號(偵查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七0號),判處 拘役五十九日及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六年七 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四之違背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肇事逃逸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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