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
96年度豐簡字第408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151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