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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 96年度豐簡字第4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151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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