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聲減字第4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4月14日至96年4月18日犯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簡字第408號(
偵
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515號)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