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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 日起至96年2 月15日止 ,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圖 利供給賭場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215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440號),判處有 期徒刑4 月,於96年7 月3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同時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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