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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21日起至95年2 月26日止 ,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833號(偵查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264 號), 判處拘役40日,於96年7 月5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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