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
拘役貳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21日起至95年2 月26日止
,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
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833號(
偵查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264 號),
判處拘役40日,於96年7 月5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
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