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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中旬至95年12月7日止犯 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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