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賭博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21號(
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752號),判處
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如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