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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42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 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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