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所
載,與其餘附表編號1、2已裁定減刑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叁
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其餘附表編號1、2已裁定減刑之罪定
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
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