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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 載,與其餘附表編號1、2已裁定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 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餘附表編號1、2已裁定減刑之罪定 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 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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