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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二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附表編號一、二與已減刑之附表編 號三、四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符 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予以減刑,而所犯編號三、四之罪,前 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 刑確定,惟應仍依同條例第11條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合定 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 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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