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5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六一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
所載,與附
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玖
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
月三日止犯強盜等案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