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一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五、六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三、五、六
所載,與附表編號二、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
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八十一年聲字第一五三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
、三、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二
、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
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