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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二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 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年 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復經本 院以九十四年訴字第一六二六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一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 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附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